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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23 10:26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市、县(区)两级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市经信委将错峰生产方案上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备案;各县(区)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上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处理。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市、县(区)两级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快市区网格化监测的进度。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跟踪全省汽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监控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确定设施建设的道路和位置,提出设施建设的计划。推动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

30.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31.加强污染治理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公开曝光,实行联合惩戒。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要根据产业结构特点及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需求,针对性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攻坚措施。各县区落实方案于11月15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按照市委市政府《大同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同发[2016]18号)的规定,以及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对牵头的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和督查指导,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十二)开展环保督查和大气专项检查。

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阶段,将以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和是否恶化作为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督察重点。结合中央保护督察“回头看”,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开展点穴式督查。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重点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柴油车管控、公转铁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

(十三)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灵活的运价调整机制,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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