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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气污染工况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1-04 09:46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单位总体用电情况信息录入,同时实现排污单位产污、治污设施的管理,以及产污、治污设施生产工艺上的启停联动关系,越限阈值等。可管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以及在地图上查看排污单位具体位置。

5.3.1.1 数据采集

监测终端采用无线通讯方式组网,可采用LoRa、宽带载波、RS485、红外等技术,数据采集仪支持GRPS、以太网等。

5.3.1.2 数据迁移

为保证现场端数据采集的稳定、持续及完整,数据采集传输仪在停电或故障情况下,其所属的现场端采集设备,可以向其它的数据采集传输仪进行组网传输。数据采集设备在维护更换时,历史数据需支持备份还原。

5.3.1.3 数据存储

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可通过磁盘、U 盘、存储卡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监测终端接收到下发的初始化命令后,应对硬件、参数区、数据区初始化,参数区置为缺省值,数据区清零或清除。命令执行时,监测终端应保证初始化事件记录不被清除。

5.3.1.4 数据设置和查询

监测终端可通过现场端数据采集仪查询实时数据、事件告警信息;设置和查询配置参数、限值参数、通信参数等,可查询监测终端硬件版本号和软件版本号。

5.3.1.5 事件及报警功能

事件及报警功能可配置,事件包括:

停/上电、电压回路异常、清零指定数据、电流回路异常、电压越限、电流越限、电压不平衡度越限、电流不平衡度越限、谐波电压畸变率越限、参数变更、校时、状态量变位、谐波电流有效值越限、非电气量越限等。

5.3.1.6 数据传输

与中心端监控系统的通讯协议应符合HJ 212 标准要求,并符合本技术指南“6.信号采集与传输”部分的相关要求。

5.3.1.7 数据判定

利用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数据统计分析、数学模型等方法判定设施的运行状态和CEMS 监测数据的可接受性。

5.3.1.8 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应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5.5.1.9 自动恢复

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无需要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5.3.1.10 运行指示

设备应有电源、运行、故障、报警状态的运行指示。

5.3.1.11 后备电源

现场端应配备后备电源,当外部电源停止供电后,后备电源可以持续供电,持续工作时间不低于6 小时;外部电源正常供电时,可以对后备电源充电。

5.3.1.12 其他功能

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标识数据,提供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如:CEMS 排口监测数据与PEMS工况监控数据一致性的逻辑比对,CEMS 排口监测数据与物料衡算结果的比较,CEMS 排口监测数据与数学模型预测数据的比较,有关标准、文件(指令、办法)规定提交的报表等);向中心端监控平台传输信息,发出和应答指令。

5.3.2 中心端监控系统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以统一对现场监测设备进行管理,更改配置参数、调整采集频率、设置产污、治污设施与现场监测设备的关联关系。

现场端采集设备数据上传至中心端监控系统后,中心端应立即对数据进行预处理,根据上报的电压、电流、功率因数、功率等数据进行数据稽核,剔除异常数据后将数据推入待处理队列。数据处理模块从待处理队列提取数据后根据关联关系判定生产设备、治理设备的启停状态,并根据设备的主备关系、运行周期综合得出治理设备异常关停的结论。

对于停限产、削峰等用途的监测点,应能使用设备运行功率判断启停状态,使用定义的时段用电量判断周期运行情况,使用划分监测点群组的方式判断一组监测点的停运比率,进而得出停产、限产、削峰等指令执行情况的判定结论。

中心端监控系统具有治理设备运行异常、停限产执行异常、削峰绩效的统计功能,可以查询发生异常的排污单位名单,并能通过图表的形式直观表达异常发生时的情况。同时提供异常排污单位填写异常发生原因、上传现场照片、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的功能。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以对各地区已安装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进行统计、通过地图的形式展现排污单位分布情况、查询排污单位信息。可以对各排污单位、生产设备、治理设备的用电数据进行查询,可以按地区、行业进行统计、对比,可导出数据报表,可以对登录系统的账号进行管理、分配使用权限。

5.3.2.1 档案管理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对排污单位、生产设备、治理设备、采集点、数据传输仪、监测点及生产设备与治理设备,生产设备、治理设备和监测点关系,并对生产设备、治理设备设置过程异常报警阈值和判定规则、算法,数据传输仪上传数据要满足《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及相关监测因子要求,包括:设备唯一标识(MN)、系统编码(ST)、电气类工况监测因子(TN)等。

5.3.2.2 数据采集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保存监测点上报的数据,并对监测点缺失的数据进行补采,并对异常数据进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5.3.2.3 数据计算与分析

中心端监控系统根据排污单位档案对监测点数据进行清洗、计算、分析和判定,对异常数据产生报警。

5.3.2.4 异常告警

中心端监控系统可实时推送现场监测点和中心端监控系统的报警内容。

5.3.2.5 异常申报

排污单位可通过中心端监控系统对异常问题进行申报。

5.3.2.6 辅助决策

中心端监控系统通过对工况用电监控的数据分析,为环保局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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