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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

时间:2019-01-10 11:40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1月9日,天津市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新建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项,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大气污染物3项,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

铅蓄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该标准实施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减少铅、镉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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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295空气过滤器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DB12/ 856—201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

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极板加工、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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