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23 09:34
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台融媒体,山西日报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宫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无资质拆解处置废旧蓄电池,在其本人也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旧蓄电池销售给赵某某牟利。自2017年12月13日以来,宫某某共销售给赵某某含铅废蓄电池14927公斤,其中已拆解的、含电解液的蓄电池为351公斤。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赵某某等四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18年8月23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张某某、张燕某、宫某某四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在未经任何部门的审批下,形成非法收购、拆解、提炼、加工、销售等一条龙污染环境犯罪网络,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犯罪,对于案件中暴露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治理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该案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摸排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案例八: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罗某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鸦儿沟村东南方向自家莜麦地内焚烧秸秆,引燃秸秆后回家吃饭,饭后返回莜麦地时因风力突变,火势加大,火势沿东侧山沟顺势向山上蔓延,最终酿成森林火灾。根据朔州市朔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朔城区林业局调查及朔州市林业局复核,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430.6035亩,其中灌木林地面积45.819亩,未成林面积257.3985亩,无立木林地面积9.6765亩,宜林地面积76.572亩,工矿建设用地面积41.1375亩。
二、案件诉讼过程和办理情况
该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侦查,同日将罗某刑事拘留。2018年3月22日,朔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罗某焚烧秸秆导致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失火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采取取保侯审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遂对罗某作出逮捕决定。后将该案交由朔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0月1日,朔城区检察院以罗某犯失火罪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0日,朔城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的主业是法律监督,一定要运用好法律监督手段,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朔州市朔城区检察院在该案中发现罗某失火造成的实际后果已远远超过立案追诉标准,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林业主管部门均未出具林调报告。后经过朔州市检察院多次与森林公安分局沟通,并会同森林公安分局实地勘查失火面积,同时向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朔州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出具林调报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后林业主管部门出具了详细报告,表明失火造成的后果已达到刑事追诉立案标准。经过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共同监督,本案得以顺利起诉,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案例九:
运城市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村、
某速凝剂厂、某五家餐馆违法占用省级湿地
自然保护区土地污染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存在以下问题:1、荣河镇某村村口以及沿黄路宝井路段随意堆放、倾倒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该两处垃圾堆放点均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缓冲区范围内,导致湿地环境遭到破坏。2、万荣县某速凝剂厂、西滩某鱼庄、两家饭店违规建筑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缓冲区范围内,某餐厅、某鱼庄两处违规建筑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核心区范围内。以上六处违法建筑已关停但未拆除。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湿地内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万荣县林业局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文件要求对湿地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建筑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倾倒现象进行清理监管,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
二、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9日,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万荣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万荣县林业局立即对某村村口和沿黄路宝井路段堆放的垃圾进行清理,停止对湿地环境的破坏,对湿地范围内的某速凝剂厂、万荣西滩某两家鱼庄、两个饭店、某水上餐厅共六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恢复被破坏的湿地生态原貌。万荣县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结合上级安排部署的湿地保护工作,迅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一是与荣河镇政府协调,联合采取行动,立即对某村村口和沿黄路宝井路段堆放的垃圾进行清理。二是针对湿地六处违法建筑,联合荣河镇政府、裴庄乡政府,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对上述六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恢复。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程序督促了行政机关履行了职责,违法行为得到了彻底整改。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运城市检察机关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活动的第一案,对保护全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万荣县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依法履职,保护了运城市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教育了广大群众,宣传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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