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23 09:34
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台融媒体,山西日报
案例十: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岳某某非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立案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5日,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梁家庄村岳某某经营的利占润滑油销售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16.998吨。2017年12月26日,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利占润滑油销售部非法收购的空铁油桶(含拆解后的铁油桶盖)和空塑料油桶属于环保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部令第39号)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900-041-49”,非法收购的铁油桶内的黑褐色液态油状物质属于环保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部令第39号)中列明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08-900-249-08”。
二、案件办理和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长治市郊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大辛庄镇梁家庄村岳某某经营的润滑油销售部有违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机油的行为,认为岳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将该案列为立案监督案件。2017年12月29日,郊区检察院依法向郊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018年1月2日,郊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同年1月11日郊区分局正式立案侦查。1月16日,对岳某某刑事拘留,2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5月22日,经郊区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2018年6月21日,以岳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岳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立案监督案件。被告人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利益驱动下,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严重污染环境。长治市郊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重拳出击,果断监督,合理引导取证,把关证据质量,并积极联系山西省环保厅有关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对案件的准确查处、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为准确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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