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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19-01-28 15:41

来源:江苏省人大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目录以及煤炭硫分、灰分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造成能源污染的行为:

(一)进口、销售和燃用超过规定硫分、灰分限值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二)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鼓励生产、使用不含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料和产品。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生产等行业应当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产品。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改进生产工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料和产品。

第三十三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日常维护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原油成品油加工企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定期检测;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第三十四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

石油化工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在检修时,应当在生产装置系统停运、倒空、清洗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气体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等行业的项目,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更新,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第二节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鼓励公众使用非机动车和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

限制使用高排放船舶,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船舶。推进船舶更新升级,鼓励淘汰老旧船舶。

第三十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监测、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发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予以实时监控。

第三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采购设备或者机械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市政工程机械、企业内部机械、港口码头作业机械等满足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机械。

第四十条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既有港口、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完成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有岸基供电设施的,船舶靠港后优先使用岸基供电。

民航机场应当建设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飞机停靠期间应当使用地面电源。

第三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减少空气颗粒物。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对裸露地面及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覆盖。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清洁;

(二)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三)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泥浆池、泥浆沟,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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