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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19-01-28 15:41

来源:江苏省人大

道路和地下管线施工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湿法作业。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当采用隔离、洒水或者喷淋压尘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绿化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实施绿化和养护作业,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道路两侧绿地或者绿岛边缘的种植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当达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推进道路清扫机械化作业,降低道路保洁扬尘污染。

第四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的统一领导,引导餐饮服务项目进入集聚经营区,提升餐饮服务业的污染防治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功能的,应当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既有商业设施通过合规手续进行改造,符合餐饮规范要求的,可以设置餐饮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对可设置餐饮予以标注。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区域内的既有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仍继续经营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取缔。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划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区域外禁止露天烧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四十九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排放口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得无序排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主要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采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产品。

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产品。

从事服装干洗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净化回收干洗溶剂。

第五十一条垃圾场站、垃圾中转站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达标排放。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散发恶臭气体的垃圾场站、垃圾中转站和河道进行治理。

第五十二条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露天焚烧行为:

(一)焚烧秸秆、枯草;

(二)在城市建成区焚烧落叶;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电子废弃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氨挥发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四条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

第五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

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众健康提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限产或者停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限制或者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

第五十六条实行秋冬季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行业特点、企业生产周期等核定排污单位秋冬季节重点大气污染物日排放量。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秋冬季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确定管控时间、管控范围和管控单位名单。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管控方案。

第五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发生。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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