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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间:2019-03-01 10:23

来源:江西生态环境

在《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是认真学习了《环境保护法》《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标准规范。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摸准情况。我厅多次深入市县和基层进行调研,收集基层环保局、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的建议,摸准我省实际情况。三是结合我厅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开展查处以及历年来查处在线监测设备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实践,多次讨论,明确了编写的总体框架和重点。遵循依法依规、操作可行、广泛适用的原则,形成了初稿。四是广泛征求意见,本办法初稿先在厅直系统内部征求了11个设区市环保局、19个厅有关处室和单位意见,经过完善后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从2018年11月12日至23日,通过厅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10个工作日。12月13日专题召开研讨会,邀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厅有关处室和单位的代表、专家对本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及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讨论。五是请厅法规处、法律顾问对本办法开展合法性审查,经修改后形成审核稿。六是经厅务会审议修改后正式印发公开。

《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意义、目的以及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监测单位的责任、义务及权利。突出阐述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干预监测活动的,应及时举报。

三是细化了监测质量保证、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对机构的质量控制手段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对排污单位的监测质量也提出了要求。

四是对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提出了单独要求。

五是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主体及要求,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单位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开其信息,并上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禁止单位参加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及人员在环境监测行业从业。

结合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实了5种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别条件,以堵塞漏洞。对免于、从宽或从轻处理的情形做出了说明,以减少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的概率。被认定弄虚作假而不服的,允许其提出行政复议,保障监测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以减少行政错误。

借此机会,拜托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多宣传《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情况。

一宣传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宣传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环境监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加速推进,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与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可以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三宣传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环境监测的基础性支撑。需要根据监测数据,对生态环境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及时调整目标、出台措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最终也会反映到环境质量上,通过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表现出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于准确判断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至关重要。

四宣传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确保政府公信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人民群众期盼有更优美的环境,对环境质量的关注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一段时期以来,环境监测数据与公众切身感受存在差距,个别地方发生数据造假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反映环境质量及其变化,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通过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加强对监测数据质量监管责任,警示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质量负法律责任,让人民群众对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监督,形成杜绝和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震慑力。

下一步我厅将以该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继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综合运用“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联网检查、现场抽查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打击和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高压震慑态势。积极构建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二、《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办法》出台背景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是指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在实施监测过程中发现环境潜在风险、环境质量变差等情况时,及时向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通报、预警。

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生态环境监测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前沿阵地,具备先于污染防治部门发现环境潜在风险的条件。因此,建立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明确监测预警流程,能够为污染防治部门争取更多的处置和应对时间,及时将污染情况扼杀在萌芽期。生态环境部已经正式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省领导、我厅主要领导均批示要求认真做好落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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