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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时间:2019-03-01 10:23

来源:江西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特别是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网络初步建成,实现全省联网数据共享以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地表水自动监测管理平台建设为开展环境监测预警提供了条件。

另我厅近年也逐步开展了一些环境监测预警的实践,如发现采样断面垃圾、动物尸体等其他漂浮物时现场拍照通知当地环保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时出现超标情况抄报相应环境要素的管理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每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环境空气质量手机APP实现了空气质量突变报警;每天发布水质自动监测站超标信息等。但没有形成正式的规定要求,许多市县环境监测部门还没有相关的意识主动开展相关的工作,因此出台我省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办法十分必要。

在《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办法》起草过程中,征求了11个设区市环保局、厅有关处室和单位意见,经厅法规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办法》共十七条,一是明确了预警范围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水(含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和采样、实验室分析等监测过程。二是明确了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所属监测机构的预警职责。三是明确了监测预警的方式,鼓励采用微信、QQ、短信、电话、手机APP推送等高效、便捷的监测预警发布形式,以达到及时预警的作用。四是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水(含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分级以及触发条件;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污染源监测采样监测预警触发条件;监测预警解除等。

下一步我省将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推进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推进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为环境监测预警奠定基础,提供科学依据。督促各级环境监测预警工作的落实,切实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欢迎新闻界的朋友多关注和监督。

李旭亮:下面请记者提问。

江西日报记者:近期我省查处了多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请问《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对防范、惩处这些行为能发挥什么作用?

李莹答:感谢这位朋友的提问。

确实近两年各地查处了多起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案件,国家对西安市、山西临汾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2017年我省也对新余市、吉安市雾炮车涉嫌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事件,责成新余市、吉安市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辞退、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查处结果在全省进行了通报。2018年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进行了处理,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公开通报并上传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诫、禁止公司参与政府环境监测采购服务、禁止弄虚作假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

但在如此高压态势下,我省仍然出现了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事件。2019年1月南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转交的线索,对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核实、处理,认定该公司及7名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进行了公开通报。

2018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厅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使排污单位等委托方、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机构明确了的保障监测数据质量的责任,使监测数据监管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尺度更加细化,程序更加规范,预防措施更加具体,对促进我省环境监测事业向科学化、规范化、诚信化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重要作用,并形成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高压震慑态势,以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江西卫视记者:刚才曹永琳副厅长通报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问这个办法有什么创新的特色?

程波平答:感谢您对这个管理办法的关注。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均明确提出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的目标要求。我厅在国家相应法律规章尚未出台、其他省份也无最新管理制度借鉴的情况下,积极响应建设“五型”机关的号召,主动担当有所作为,组织人员在对现有相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进行充分学习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公开听取有关政府机关、监测机构和监测技术人员的意见,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力求做到制定依据有效、充分,政策要求明确、到位,既要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也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相抵触。我们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能进一步结合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以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特别是要为防范、打击部分不良监测单位和个人钻法律的漏洞牟取暴利、不惜成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帮凶的各种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环境监测质量监管领域的特殊性,为遏制当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发态势,本办法在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判定弄虚作假行为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主要的特色有:

一、根据《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办法》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在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的同时,应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复印或影印件)。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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