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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4-18 11:35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b)VOCs的粉状、粒状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4.2.2.3.2 VOCs物料的反应单元

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

4.2.2.3.3 洗涤、干燥等单元

a)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洗涤、汽提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2.3.4 真空系统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的排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2.3.5 配料加工

VOCs物料混合、搅拌过程应密闭,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4.2.2.4 敞开液面VOCs逸散控制

4.2.2.4.1 废水收集

合成纤维正常生产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的,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4.2.2.4.2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合成纤维正常生产排放废水的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或气浮池及其之前的敞开液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曝气池和气浮池除外);

b)采用固定顶盖,应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采用其它等效措施。

4.2.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3.1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执行。

4.2.3.2 企业应按照HJ 944要求建立台帐,记录VOCs产生、控制和排放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4.2.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 m(储罐呼吸废气排气筒高度除外)。

4.2.3.4 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HJ 2000、HJ 2026、HJ 2027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4.2.3.5 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重点恶臭污染物排放工艺单元应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1(或表2)的规定。

4.2.4 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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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控,以便用于核算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1.5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6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企业应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5.2 监测与分析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和HJ/T 732的规定执行。恶臭污染物监测应符合HJ 905的相关规定。

5.2.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

5.2.3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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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 达标判定

6.1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不达标。

6.2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除外),判定为不达标;采用在线监测时,每一整点时刻后的连续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除外),判定为不达标。

6.3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则判定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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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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