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16 11:29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
43.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区域预警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盯办、亲自督促、亲自检查,分管领导要狠抓治污措施落实,其他领导要认真落实主要任务及措施,抓好分管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出台《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各县(市、区)及34个重点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奖惩考核,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落实和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
(二)强化环保监管,按照“应装尽装、不留空档”的原则,推动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将全市所有重点工业企业环保设施纳入用电监管系统。充分利用激光雷达、走航车、无人机等科技手段,精准监控污染源;整合环保业务系统,融合数据,综合分析运用,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行为。
(三)在完成煤化工、钢铁(冶铸)等行业环保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对建材、电力等行业逐个开展环保绩效评估。行业专家团队、环保部门业务骨干、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严格程序,公开讨论,分行业、定标准、列清单,从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包括运输结构)、污染排放、环境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评估,定出A、B、C、D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
(四)加大对突出环境问题的查处和问责力度,严格执行“黄红黑”管控制度,黄牌警告、红牌限产、黑牌停产,倒逼责任落实、工作见效。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厅字〔2018〕31号)。对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不降反升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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