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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19-06-13 15:06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清理整改阶段(2019年7月1日~11月30日)

各地根据“散乱污”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处置,一厂一策,有序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整改要求。严格整治验收标准,实行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业标准、整治要求组织验收,及时销号。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列入清理类名单的企业恢复生产。各地留存整治过程中的纸质、影像等证明材料,建立管理档案台账,每月25日前填写《南通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进展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各级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对重点、难点问题安排专人负责,切实提升污染整治质量。各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弄虚作假、错报漏报、未按期完成整治的予以扣分。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好的做法,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整治工作总结和《南通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等部门和南通供电公司。市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掌握和定期通报总体进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排查清单审核,完善整治验收流程,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落实“散乱污”整治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摸底排查和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企业关停取缔和整改搬迁工作,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城管、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社、供电等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附件4)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整改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排查摸底工作做到不留尾巴、不留隐患,对排查出的单位或企业信息要详细,分类要合规合理,治理措施要可行,确保整治到位。列入清理类的企业,应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不留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列入整顿类的企业,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督促企业采取限产等综合措施,确保在整改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扶持引导,按清洁生产要求对生产工艺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实施全面提升改造,以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生产安全;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列入搬迁类的企业,现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过渡期,引导搬迁至工业园区(集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地要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积极探索,为愿意“搬”“转”的企业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等多种措施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项目搬迁资金瓶颈,支持“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全面、系统推进职工再就业,加强政策扶持,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岗位推荐、创业培训等工作,帮扶职工多渠道实现再就业。

(四)大力宣传发动。各地要通过当地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本地区“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原则上每周至少1次),鼓励群众举报“散乱污”企业,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最大限度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加大问题曝光力度,定期公开“散乱污”企业整治典型案例,威慑不法排污企业,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加强正面引导舆论,鼓励企业实施转型升级,树立先进典型,营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整治标准。各地要分类施策,标本兼治,坚决做到“取缔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于清理类企业,对照“两断三清”标准,确认是否存在恢复生产的条件,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在按照相关要求关停取缔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签字确认。对于整顿类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和环境保护措施,完成整改、恢复生产的同时,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对于搬迁类企业,应制定搬迁计划,明确搬迁地点,经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签字确认,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凡被发现达不到整治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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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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