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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7-30 11:33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裸露地面应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地内泥土应不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5厘米,高出泥土应清除;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绿化用土临时堆场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当天应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及时进行覆盖。绿化工程结束后,应清理清洗作业现场,确保路面整洁。

第十三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根据道路和气象情况,合理安排道路保洁计划,易扬尘路段强化机扫及冲洗频次。城市主要道路应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逐年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二)加强护栏等道路设施及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保洁,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设施清洁;

(三)人工清扫道路的,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第十四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物料遗撒措施,确保物料不外漏,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装置、超载传感限制器;

(二)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抛洒物料。

第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场所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取围挡、喷淋、覆盖等避免起尘的措施堆放物料,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

(二)设置围槽及顶棚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洒水降尘设施;

(三)装卸物料时,洒水降尘设施必须开启。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作业,应采用管道输送或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四)堆场出入口处配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除泥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等处置场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卸载作业区设置降尘设施,其他区域采用绿化降尘;

(二)出口应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三)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

第十七条 矿山作业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加工区(包括交通工程等临时加工区),应设置相应的防扬尘污染环保设施;

(二)装卸区设置降尘措施,装卸作业的,降尘设施必须开启;

(三)矿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做好矿区连接道路保洁工作;

(四)场内施工便道应进行硬化或采取其他防扬尘污染措施。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扬尘污染防治需要,规定易扬尘车辆等车辆限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未开发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土地收储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除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城市道路新建)、第十五条(建筑工地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第十六条规定,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除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公路新建、维修)、第十三条(公路清扫)、第十五条(码头等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及露天仓库)规定,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措施。其他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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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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