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山东临沂:绿色标杆企业可享受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待遇

时间:2019-09-03 09:44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日前,临沂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表示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企业享有本年度11月份至次年10月份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除外)豁免待遇;期间如果发生基本要求内任何一项事故的,将取消本轮豁免待遇。

日前,临沂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表示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企业享有本年度11月份至次年10月份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除外)豁免待遇;期间如果发生基本要求内任何一项事故的,将取消本轮豁免待遇。全文如下:

1567475388641678.jpg

临沂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和《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激励企业积极创建环保绿色标杆,主动减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污染排放空间换时间”原则,鼓励企业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我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对达到绿色标杆标准的企业,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应急除外)期间,实行差别化管理,准予不停产、不限产,实现生产经营和污染减排的双赢。

二、实施范围

钢铁、焦化、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工业锅炉、页岩砖、木业加工、表面涂装、家具、印刷(限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无VOCs排放的数字印刷)。(其他行业绿色标杆创建标准根据污染治理进程补充制定。)

三、创建要求

(一)基本要求

企业建设和运行有合法手续,上年度亩产效益评级为良好以上、无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未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没有被国家和省各类督察巡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无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按要求实现废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开展自行监测并实现信息公开,有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并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二)行业创建标准

各行业创建标准见附件1。

四、豁免政策

对于列入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达到绿色标杆企业创建标准要求的,在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红色除外)期间免予停产、限产(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必须执行停限产要求的除外)。

五、实施程序

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县区审核、社会公示、市级核发的工作方式,开展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认定工作。

(一)企业申报。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县区大气办提交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二)县区审核。各县区大气办依据绿色标杆企业创建标准和豁免政策对申请表进行复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综合评价较高的绿色标杆企业。

(三)社会公示。对遴选出的绿色标杆企业,各县区大气办在官方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市大气办备案。

(四)市级核发。公示无异议的,市大气办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

六、动态管控

1、为确保企业稳定达到绿色标杆企业标准,切实发挥标杆企业的引领作用,各县区每年11月份之前完成绿色标杆企业核准工作,获得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企业享有本年度11月份至次年10月份冬季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除外)豁免待遇;期间如果发生基本要求内任何一项事故的,将取消本轮豁免待遇。各县区严格绿色标杆企业管理,建立绿色管控清单和动态管控档案,对绿色标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报市生态环境局经核准后取消绿色标杆企业称号。

2、县区每月组织一次绿色标杆企业运行管理情况的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对社会进行公示;市大气办按季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绿色标杆创建标准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的,在各类督查、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的,一律撤销“绿色标杆”,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对连续两个月PM2.5同比反弹的县区,停止本轮豁免待遇。

行业绿色标杆创建标准

一、绿色标杆企业创建通用要求

(一)车辆使用要求

企业使用运输原料、远程运输车辆必须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粉状原料的转移一律改用堆取料机、行车、抓斗等,叉车改用电动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3吨以下叉车全部改用电动车辆。

(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治理要求

企业废水实现雨污分流,生产工艺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循环利用或排入污水管网;企业生活废水得到妥善收集处理,作为灌溉用水或排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

(三)车辆冲洗要求

企业厂区出口或物料场地出口应设置合格完善的车辆冲洗设施:车辆轮胎浸泡-自动冲洗-人工找补冲洗,禁止场内车辆轮胎、车帮携带泥土;外出车辆须有视频监控,可存储3个月以上的,保证随时调阅。

(四)厂区硬化、绿化要求

厂区内料场、停车场进行全面硬化或绿化、保持整洁,绿化带无裸露土、无绿化超高土;企业厂区出口至公共主道路入口的道路,应进行硬化、绿化和完善的保洁清洗,确保道路清洁环保。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