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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9-11 11:08

来源:生态环境部

7.3.3监测点位

a)废气排放口按照HJ 75、HJ/T 397等规范执行。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b)废水排放口按照GB 8978、HJ/T 353等标准和规范执行。废水排放口还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HJ/T 91等的要求,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等清下水)大于100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废水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的位置采样。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对于单独排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的生活污水应按照HJ/T 91要求执行。

c)无组织排放按照GB 9078、HJ/T 55等标准和规范执行。

7.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根据《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京津冀地区及传输通道城市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各排放烟囱超过45米的高架源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7.5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HJ 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废气监测频次见表7、表8和表9,废水监测频次按照表10执行。对于按照本标准识别的其他污染物种类,其监测频次按照HJ 819执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7.6采样和测定方法

7.6.1自动监测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 75、HJ 76执行。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 353、HJ/T 354、HJ/T 355执行。

7.6.2手工采样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 16157、HJ/T 373、HJ/T 397执行,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获得小时均值浓度。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9078和HJ/T 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3、HJ 494、HJ 495和HJ/T 91执行。

7.6.3测定方法废气污染物测定方法参考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按照GB 8978、GB/T 31962规定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 819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形式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

8.1.2重点管理工业炉窑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包括按周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非正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涉及DCS系统的,还应按月记录DCS曲线图(包括烟气量、污染物出口浓度等)。异常情况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c)监测记录信息

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记录采样日期、无组织采样点位数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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