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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

时间:2019-11-07 11:26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2.4.3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配合,与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

2.4.4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3.监测和预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按照《西安市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聘请环保、气象有关专家,成立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密切跟踪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日常时期(4月1日—10月31日),工作小组每周五上午12时前,完成未来1周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会商预测;重点时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工作小组每日9时和16时,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2次会商预测;特殊时期(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作小组实时关注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并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开展会商,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见附件2),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和SO2(二氧化硫)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4.2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空气污染程度持续加重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前5—7天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紧急管控指令,由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导除抢修抢险外的建设、出土、拆迁等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停止涉土作业,督导燃煤、水泥企业污处设施高效运转,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生态环境部门驻场监管。具体排放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同时,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视情发布紧急管控解除指令(若全市发布预警启动、升级或解除信息,则按预警信息执行)。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市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或SO2(二氧化硫)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照执行。

4.3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应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可能连续发生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迅速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我市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在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抄送关中地区其他市(区)。红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第二指挥长批准。

4.4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空气污染程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备,同时直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生态环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指令执行。

4.5应急响应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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