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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19-12-13 10:07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企业,未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

(二)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企业,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未开展人工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废弃物焚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向社会公布规定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二噁英监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储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对石油开发作业产生的套管气(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未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

(二)在联合站、接转站、计量站、注水站、钻井废液处理站、作业废液处理站未采取地面管线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的;

(三)油气集输过程未采用密闭集输工艺、未安装套管气回收装置的;

(四)原油储罐未设置浮顶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油气无组织排放的;

(五)油泥砂贮存设施未采取防风、防渗、防雨、防晒措施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所配备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油气运输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后使用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排放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高空抛掷、扬撒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现场铺贴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树枝、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生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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