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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修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时间:2020-01-03 10:05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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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本标准系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具体适用时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治、责令恢复原状、责令拆除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命令;相对人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开展行政强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同档上限处罚:A.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超标;B.酿成群体性事件;C.构成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

4.本标准涉及的大气有毒物质按照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执行。

5.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免于处罚、从重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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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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