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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0-02-14 13:33

来源:江苏人大

第十四条气象预报风力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下列施工或者作业:

(一)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拆除;

(二)道路施工中的灰土混合搅拌;

(三)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粉状土方回填。

第十五条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火车站、建设工地等贮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道路清洁;

(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进行完全覆盖;

(三)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在装卸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五)对废弃物料的临时堆场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和养护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园林绿化土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

(二)对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行道树树穴、尚未清运的种植土、废弃物料,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带,其回填土的边缘低于路沿石的深度不少于三厘米;

(四)对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五)及时清扫残留在路面的种植土、废弃物料。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在不结冰的情况下推行机械化湿法低尘清扫方式,并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道路清洗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实行人工清扫的,采用洒水或者低尘清扫方式。

第十九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粉状材料进行密封存放;

(二)机械剔凿作业时采取局部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三)密封清运高层或者多层建筑装饰装修垃圾,禁止高空抛撒。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等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公路管养、物料堆放运输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及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渣土、砂石、预拌混凝土及砂浆、建筑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征收后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对县(区)以及有关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或者对该地区主要行政负责人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城市环境大气颗粒物来源,确定和公布扬尘污染重点防治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扬尘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紧急情况消除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施工单位终止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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