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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和《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守法导则(暂行)》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2-28 10:36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和《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守法导则(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污染源监管,贯彻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守法导则(暂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局网站:sthjj.cq.gov.cn“民意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3)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传真反馈我局(电子件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9日。

联系人:王翔 彭艺登

联系电话:(023)89188804

传真:(023)8907123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守法导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3.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

附件1

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管理规范(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借鉴各省市的工作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为指导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自动监控管理,明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维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

(一)制定名录及工作计划

各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每年名录更新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发布。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基础,依法依规确定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基数,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细化具体监控点位,以及应当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物种类。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和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二)自动监控设备安装

1、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1)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方案、推进意见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2)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

(3)排污单位通过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筛选后,仍难以确定纳入的排放口范围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污染物项目确无可执行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或污染物排放浓度长期低于检出限的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2、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以及废水流量、pH两项参数(重金属企业除外)。纳入《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还应当监控总氮、总磷两项污染物。

(2)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其中,钢铁行业炼铁高炉出铁场除尘系统和供料除尘系统、水泥行业篦冷机(窑头)可免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3)垃圾焚烧行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文件、标准有其它要求的,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项目从其规定。

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

(2)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3)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4)自动监测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三)自动监控设备验收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后,2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工作,且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当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整套采样单元或分析单元设备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二、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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