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28 10:36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一)资质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运维要求
1、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2、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定期校准,定期开展手工比对校验,并制作校准、校验记录;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物质名称、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保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标注浓度与实验室测定结果误差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三)设备故障及停用规定
1、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同时将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2、自动监测设备的整套采样单元或分析单元设备需要停用、拆除或进行更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停运期间,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同时将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3、排污单位计划生产停运一个季度以内的,不得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和维护仍按技术规范进行;生产计划停运超过一个季度的,可停运自动监测设备,但应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排污单位恢复生产前,应提前启运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准,在启运自动监测设备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四)有效传输率保障
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应当达到90%以上。
(五)数据资料保存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及相关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保证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可在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上调取查阅;相关记录关键信息应完整,至少包括日常巡检、停运、故障及其处理、易耗品更换、标准物质更换和校准、校验记录等。
三、自动监测执法应用
(一)数据超标认定及执法要求
1、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排污单位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应污染物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执行。
2、执法工作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现场调查核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应当当场责令排污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以根据排污单位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提取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4)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5)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6)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7)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排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1、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2、每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的具体判别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
(三)自动监测数据预警督办
1、电子预警。废水或废气任一污染物自动监测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数据出现联网异常、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排放标准的,由重庆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以短信形式向排污单位发送电子警示信息,排污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数据超标、异常排放行为。
2、电子督办。重点排污单位出现任一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超过排放标准、5日内多次出现日均值超标、每月有效传输率低于90%将实施电子督办,由重庆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通过短信和系统发出督办通知,要求在15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本规范至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2
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守法导则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国家监控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落实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执政理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订本导则。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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