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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0-03-03 13:27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28日发布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推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规范运作,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和合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了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和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注: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参见附件6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财办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规范运作,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和合同管理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和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项目实际参考使用。

附件:1.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2. PPP项目合作协议

3. PPP项目承继协议

4.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

5.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

6. 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附件1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及垃圾处理PPP项目

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编制依据

本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并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组成部分

本示范文本由以下合同文件组成:

(一)合作协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

(二)PPP项目合同,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和/或《垃圾处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三)运营维护服务协议,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

(四)承继协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承继协议》。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项目类型

1.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

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单体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殊行业的污水处理PPP项目(如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园区污水处理项目)以及包含污水处理服务在内的水环境综合整治类PPP项目可参考适用本示范文本。

其中,《PPP项目合同》由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标准条款和存量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特殊条款两部分组成,新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适用标准条款;存量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在适用标准条款基础上,以特殊条款代替或增补相应的标准条款内容。

2. 垃圾处理PPP项目

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焚烧发电工艺);采用其他垃圾处理工艺及特殊行业的垃圾处理PPP项目(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等)可参考适用本示范文本。

(二)直接适用于设立项目公司的运作架构

本示范文本仅考虑设立项目公司运作的情形,不设项目公司运作的PPP项目可参考适用。

(三)适用示范文本的细化和补充

本示范文本作为各地实施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或垃圾处理PPP项目过程中签订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选择适用、细化和补充。但是,合同约定不得违反PPP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PPP参与主体方面:

(1)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

(2)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实际控股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2. 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方面:

(1)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

(2)合作期限(含建设期)不得低于10年;

(3)政府方不得进行变相融资举债,包括不得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收益或固定收益回报;不得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4)社会资本方不得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

(5)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

(6)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7)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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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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