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31 09:52
来源:中国固废网
日前,浙江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3月30日-4月8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 戴任重
联系电话:0571-2886904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八八战略”为统领,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聚焦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和具体制度,重点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政府服务体系、法规政策体系、能力保障体系,到 2022年,各类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到2025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实现良性互动,环境治理效能显著提升,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三)落实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和战略举措。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制度,实行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河、湖、湾、滩长制”长效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四)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加快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完善美丽浙江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委、省审计厅、省人社厅)
(五)建全生态环境督察长效机制。落实和健全省委统筹推进督察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形成完备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内容、程序等进行细化补充,严格督察整改。加强省级督察与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环境资源审计监督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不断提高督察效能。强化监督帮扶,指导属地政府和企业切实解决一批生态环境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坚决反对、严肃查处“一刀切”。(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审计厅)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清理核发,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持证排污各项要求,完善企业台账管理、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制度。开展排污许可证与环评管理融合试点,探索排污许可和环评审批“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的创新模式。(省生态环境厅)
(七)推进生产绿色化。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持续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计划,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加快行业结构低碳化、制造过程清洁化、资源能源利用高效化,大力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加快绿色化改造和绿色园区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鼓励企业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八)提高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的应用,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监管。对在法定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采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级地方政府)
(九)完善企业信息公开机制。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浙江证监局)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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