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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时间:2020-04-14 10:03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标准已于2020年2月1日实施。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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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GB 9078。

钢铁行业、玻璃行业的炉窑装置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新标准适用性满足要求的,可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环境监测新标准及其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表4所列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原方法不再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焙烧、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注:改写GB 9078—1996,定义3.1。

3.2

现有工业炉窑 existing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备案的工业炉窑。

3.3

新建工业炉窑 new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炉窑。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GB 9078—1996,定义3.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表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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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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