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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4-16 09:49

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

日前,山东临沂发布《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和能源结构调整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问题导向、依法监管、全民共治、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定期召开会议,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部门分工】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行政审批服务、气象、大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第六条【企业和公民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倡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公众参与】 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公民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科研及奖励】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目标规划和防治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环境质量功能区】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执行报告及公开】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状况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网格化管理】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准化、制度化管理。

第十三条【总量指标及分解】 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等状况,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重点区域和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行业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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