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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4-17 10:22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 总量指标的出让方应当在交易平台开户,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哈尔滨市富余总量指标函;

(二)法人代表及交易代表身份证;

(三)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内容有修改) 总量指标的受让方应当在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提交总量指标申请,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受让方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材料进行总量指标技术核算,确定交易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交易平台对受让方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及交易代表身份证、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总量指标技术核算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后,为其办理开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评估报告,为交易受让方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文件中对需交易内容进行明确。

交易受让方,可以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总量交易。

第十七条 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发现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中止交易:

(一)出让的总量指标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出让方或者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的。

(三)出让方在出让过程中,对交易平台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

(四)受让方在受让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约定的;对出让方、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五)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出让方、受让方或者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提出交易中止申请。

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暂停交易,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中止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布;决定不予中止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内容有修改)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交易完成后即时签领电子成交凭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纸制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一式三份。交易双方、交易平台各执一份。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交易价款(不含税)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结算。交易平台应当设立结算账户,由市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与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交易受让方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时,要同时申报排污权交易记录。

第十九条 交易完成后,出让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排污单位上一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总量指标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交易平台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总量指标交易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和交易平台在总量指标交易中应当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总量指标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储备的总量指标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政府回购排污单位总量指标的,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内容有修改)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哈政规[2017]40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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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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