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7 09:12
来源: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
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布了《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全国337个城市中有46.6%已经达到了我国的空气质量标准。这一情况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发布之初相比,已经有了很大幅度的改善。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通过对比全球各地空气质量标准,发现我国现行的空气质量标准是一份合格的标准,但仍不够优秀。《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说明,中国已经基本具备了“走向优秀”的条件。
那么,应该由谁来按下修订标准的启动键?按下之后,又可能遇到什么问题?
标准修订过去式:公害倒逼
公害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1896年的《河川法》,现在,人们通常把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对公众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叫做公害。我们常听说的英国伦敦烟雾事件就是公害事件。
因为公害发生,人们才开始重视空气质量,开始修订标准。这其实是我们最不愿意见到的。公害的发生,意味着空气污染带来的伤害已经发生,有时甚至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但不幸的是,在人类历史上,即使是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由公害倒逼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也并不鲜见。
1959年,美国加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环境空气标准,这正是由美国洛杉矶的夏季光化学烟雾事件所推动。当时城市上空弥漫的浅蓝色烟雾使人眼睛发红、咽喉疼痛、呼吸憋闷、头昏、头痛。
而在日本,几次公害事件和诉讼也对日本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起到了关键作用。
1959年前后发生的四日市哮喘公害事件推动了日本设立首个大气环境标准。而1970年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不仅推动日本环境厅的成立,还促使了污染物标准的制定,包括悬浮颗粒物(SPM),NO2和Ox。1996-2006年的东京大气污染诉讼案,也成功助推日本于2009年纳入PM2.5标准。
相较而言,中国在2011年左右的重度雾霾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关注。所幸,这并没有造成我国空气污染史上的“公害”。但舆论如洪,学术界耕耘了多年的空气质量标准升级研究得以被政府迅速利用,推动了现行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出台。
标准修订现代式:机制化更新
人不能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将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变成一种机制,避免公害再次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是这样防止二次摔倒的。
美国标准修订机制和流程
1977年以后,美国建立了非常系统性的法定标准修订机制。《清洁空气法》规定,美国环保署(EPA)以5年为周期对标准进行评估,看是否需要修订。
EPA将这一滚动式的标准修订过程分为5个阶段:
1规划(Planning)
确定标准修订的框架和计划。
2综合科学评估(Integrated Science Assessment, ISA)
综合考虑标准修订本身和所涉及的政策,对相关的科学研究进行分析和评估。
3风险/暴露评估(Risk/Exposure Assessment, REA)
着重评估在不同污染物浓度水平下的公众健康影响和环境影响。
4政策评估(Policy Assessment, PA)
针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NAAQS )中的污染物指标、平均时间、浓度水平和统计形式,进行更具体的讨论,供决策者参考。
5行政立法(Rulemaking)
通过外部审议后,EPA发布最终决策,进行行政立法。
事实上,这5个阶段仅仅体现了EPA内部的流程。在第四和第五个阶段之间还存在一个外部审议。而这个外部审议还有4个步骤:
1 清洁空气科学咨询委员会(CASAC)进行同行评审。
2 EPA起草新标准或修订标准草案。
3 除了EPA以外的相关联邦政府部门对草案进行内部审核。
4 EPA发布征求意见稿,收集来自各州政府和相关机构、企业、NGO、公众的意见。这一过程历时60天。
这5+4的流程走下来,五年时间很难打住。尤其是在修订PM2.5和O3的标准时,往往10年才能完成。其中一个原因是EPA和CASAC在科学问题上有争论。
这里不得不隆重介绍清洁空气科学咨询委员会(CASAC),这是美国环保署建立的标准修订智囊团。CASAC为标准的审议和修订提供科学咨询,使得研究证据更好地支撑标准修订。CASAC也在美国历次标准修订中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EPA也意识到了流程缓慢这个问题。2018年,时任EPA局长对标准的修订机制提出了建议,包括EPA和CASAC需达成共识,以精简流程。
接纳不同的声音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地的空气质量标准更新过程中,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等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显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欢迎更严格的标准。美国就遇到了来自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阻力。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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