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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8项VOCs地标进入新阶段,企业违法记入诚信记录

时间:2020-06-30 10:08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二、山东省8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地方标准如下: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 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 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2801.2—2019);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 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 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

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8、《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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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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