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5 09:13
来源:工信部
鼓励政策:
《广东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将对绿色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落实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和财税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绿色制造领域。
文件链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7]33号)
海南省
工作目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重点企业和产业园区率先分别达到“国家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标准。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立绿色制造体系。
财政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政策支持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支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收费清理力度,确保企业轻装上阵。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地方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众创空间、创业街区、科技孵化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壮大产业市场,整合省内市场需求,鼓励优先采购省内制造产品。面向重点制造领域建设共性技术保障平台。
金融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提出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产业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需求,采取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国际旅游岛产业方向的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进一步清理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严厉惩处乱收费行为,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落实小微企业收费减免规定,减轻融资负担。组织企业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工业转型升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探索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方式,完善银税沟通机制,纳税增信,推广税贷通,加快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实现融资服务、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名录库等相关信息网上共享。
文件链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57号)
四川省
工作目标:
《四川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在重点行业力争创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国家级绿色工厂30家、绿色园区5家和一批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的绿色制造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市场占有率的绿色产品,探索构建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全流程绿色供应链,基本形成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政策:
《四川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出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组织符合条件的行业领军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资金支持。省级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单位实施的重大支撑项目,引导绿色制造咨询服务机构发展,探索制定绿色制造相关地方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及前瞻性重大课题研究。
文件链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经信办环资[2016]150号)
贵州省
工作目标:
《贵州省绿色制造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提出,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磷石膏消大于产,且消纳磷石膏量按 10%的年增速递增,赤泥、电解锰渣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标准体系更趋完善,基本建成符合贵州发展实际的绿色制造体系。
鼓励政策:
《贵州省绿色制造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指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我省绿色制造投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支持,主动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对我省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专项、绿色制造系统集成专项资金等支持,力争资金尽快到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绿色制造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生态产业发展,对绿色化改造行动迅速、主导产业突出、聚集效应明显的园区给予优先扶持。
本文件链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省绿色制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14号)
云南省
财政政策:
《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指出,对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 2019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中《2019年省级绿色制造奖补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对达到奖补条件的相关成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标准如下:
(一)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奖补120万元;
(二)国家级绿色园区奖补120万元,省级绿色园区奖补80万元;
(三)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补80万元,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补50万元;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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