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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种环境空气中VOCs的测定方法将有国标可依

时间:2021-03-18 10:01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编制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丙烯等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 300 ml 时,在 Scan 模式下,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2 μg/m3~2 μg/m3, 测定下限为 0.8 μg/m3~8 μg/m3;在 SIM 模式下,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3 μg/m3~0.2 μg/m3,测定下限为 0.12 μg/m3~0.8 μg/m3。详见附录 A。

  注:不同厂家或批号的仪器性能不同,在确保满足本标准方法检出限的前提下,实验室可适当调整取样体积。

  ★警告:实验中所使用标准品为易挥发的有毒化学品,应在通风条件下使用,操作应按规 定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或接触皮肤和衣物。

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编制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查阅)。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曹宇

  电话:(010)65646262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_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2.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_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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