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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7-23 10:30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贵州发布《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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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于20□□年□□月□□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 ] 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全文强制。

本文件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黔西南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庚申、王程程、贾亚琪、迟峰、秦俊虎、宋振立、王艳妮、黄婉玉、毛金群、杨俊、丁万生,刘朋刚,陈康宁,徐军。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利建设施工和堆料场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 construction plant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

3.2

施工场界 construction sites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场地边界或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3

扬尘 dust

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5

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监控点自监测起持续15分钟排放的PM10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μg/m3。

4 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范围内的施工场地扬尘排放自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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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维护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5.1.3 在对施工场地扬尘进行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施工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督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正常的运行工况。

5.2 监测方法

5.2.1 重量法

重量法监测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HJ 618的规定。

5.2.2 连续自动监测法

5.2.2.1 施工场地扬尘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PM10)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监测,至少应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气象传感单元、视频监控单元等。

5.2.2.2 颗粒物(PM10)采样器应满足HJ 653的技术要求,其技术指标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2.3 气象传感单元应至少具备气压、温度、相对湿度、风速、风向等传感器,且具备记录或输出数据功能。

5.2.2.4 视频监控单元应至少具备视频监控系统,且具备记录或传输数据功能。

5.3监测点位设置

5.3.1 点位设置要求

5.3.1.1 监测点位采样要求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5.3.1.2 监测点位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优先设置于车辆出入口和工地下风向浓度最高点处,可直接监控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5.3.1.3 监测点位不应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5.3.1.4 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5.3.1.5 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

5.3.1.6 采样口距离地面的高度宜在2 m~4 m范围内。

5.3.2 点位数量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位数量应符合表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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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单位均应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遵守本文件对扬尘排放的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扬尘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扬尘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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