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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

时间:2019-03-06 10:27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13/ 2934-2019)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据悉,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扬尘开放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 m的颗粒物,简称PM10。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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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鸿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乐、谷嵩、刘小强、王淑娟、李歆琰、范莉茹、高博、曹艳梅、景春雷、王强、周冰、付翠轻、李青峰、张艳伟、赵峥、李根利、韩荣荣、赵成根、张树军。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4日批准。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扬尘开放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WS/T 206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

DB13/T 2544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施工场地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等作业场地。

3.2扬尘

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3.3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监测点所在县(市、区)全部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任何一小时PM10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用式(1)计算:

4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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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要求

5.1施工场地扬尘测定可根据现场条件选取表2所列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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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施工场地扬尘监测点数量宜符合表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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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监测点位宜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5.4监测点位宜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它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5.5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或施工场地外侧是交通道路且受道路扬尘影响较大时,宜避开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5.6市政建设施工中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1~2个监测点位。

5.7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宜在3m~5m范围内。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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