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安徽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时间:2023-02-20 11:21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布地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件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中规定现有锅炉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燃煤锅炉10/35/50mg/m3,燃气锅炉为5/35/50mg/m3,其它锅炉为10/30/50mg/m3。新建锅炉则分别为5/25/35mg/m3,5/25/35mg/m3,10/35/50mg/m3,3月1日起执行。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