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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3-04-28 13:5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五)油品及油气综合管控行动。加强油品质量抽检,坚决打击销售非标油品。加强运输船舶燃油质量监管,内河运输船舶燃油质量抽检每年不低于2000艘次,到2025年,船舶燃油质量检查频次达15次/万艘,合规率提升至90%以上。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研究开展车辆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2024年1月1日起,具有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能源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配合)

(六)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火电、钢铁、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80%左右;推进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加快推进混凝土车辆清洁化替代。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各地督促指导日均使用货车超过10辆的重点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通过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建立运输电子台账,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企业参照开展车辆管理,加大企业自我保障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柴油移动源联合监管行动。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联合监管模式,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入户检查。严格机动车定期检验,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联合开展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双随机检查,切实加强尾气不合格车辆维修和复检把关,提高不合格车辆维修率。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各地制定年度抽查计划,重点核验编码登记、污染控制装置、信息公开、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低于3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落实重大活动期间移动源应急管控要求,推动区域联合执法。研究推进移动源排放现场快速检测、简易执法等方法和程序,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精准管控能力提升行动。严格落实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加强检验信息数据平台集成和分析应用,提高检验信息远程抽查覆盖率和有效性。完善机动车遥感(黑烟抓拍)监测系统,推进重点航道和港口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移动源排放监测监控水平。全面完成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上牌,做到应登尽登,鼓励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监控装置,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实现精准管控。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完善移动源排放监管平台建设,加强移动源基本信息、路网信息、交通流量、排放状况等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整体智治,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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