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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

时间:2024-01-05 11:13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至省生环委办;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生环委办,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市州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响应终止后,省生环委办视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报省指挥部。

8.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8.3科技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大气复合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5责任与奖惩

省生环委办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省生环委办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我省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的宣传。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

9.2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省生环委办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3预案管理

省生环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印发。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修)订并发布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各市州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工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高绩效等级,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对于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地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时段管理,并加强执法监督。各市州、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省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8号)同时废止。

10.附则

10.1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95.png

10.2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96.png

10.3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职责分工表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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