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2 14:33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于9月23日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将有序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管,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大型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审查通过环保绩效B级及以上和引领性企业100家左右。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2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标本兼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深化全省大气污染治理,统筹高质量治标与有序治本相结合,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不超过2.2天,优良天数不少于303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4.24万吨、2.22万吨。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努力退出空气质量全国重污染城市行列,其他城市排名进位。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各项准入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对属于节能降碳工业重点领域的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项目,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涉及产能置换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认可的置换方案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相关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制定《关中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相关政策,支持限制类项目升级改造,关中地区逐步退出未完成升级改造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不断提高能效标杆水平产能占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各市(区)制定计划,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2024年10月底前,宝鸡市、渭南市、韩城市完成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淘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推动传统制造业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加快城市建成区内中小型传统制造加工企业升级。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兴化集团搬迁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陕西延长石油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关中各市(区)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环境监测、环保装备、环境咨询、深度治理等领域培育若干龙头企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能源结构。
6.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低碳能源。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6%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27%以上。制定《关中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加快已纳规核准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合理控制关中地区煤炭消费量。关中地区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制定关中地区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用煤项目,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合理保障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关中各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汉中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中各市(区)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关中地区工业炉窑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关中各市(区)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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