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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厅回复:活性炭更换周期一定要500小时或3个月?

时间:2024-11-21 09:42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局、VOCs减排工作站

近几年特别是今年,关于VOCs废气吸附活性炭装置的管理文件层出不穷,国内天量存在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是否能对VOCs治理吸附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就为是否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本质是对VOCs废气进行了转移,并没有进行消解处理,更多可能是因成本低廉、操作简便故在国内天量存在。天量存在的VOCs活性炭吸附装置到底对VOCs的整体减排乃至对臭氧的降低有无实际效果?这个大课题的答案需要通过专业的调研和充实的数据论证才能让行业内各类群体信服。

很多地方性文件规定VOCs治理用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按照文件的意思,无论活性炭的实际使用时间是否达到3个月,累计运行时间达到500小时,就达到了需要更换的条件。当然,管理角度,这样的更换周期是为了保证活性炭的吸附效率,避免因活性炭饱和而导致治理效果下降。但是不是还有企业的更换的要求呢?今日我们来看看一则省厅关于此主题的官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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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回复咨询交流】

问:根据苏环办【2022】218号文件规定,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如果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活性炭更换周期为3个月,请问是否累计运行3个月进行活性炭更换,即停产时间不算。

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苏环办【2022】218号)在“六、活性炭填充量”部分明确“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的附件《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中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排污单位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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