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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出炉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时间:2017-09-13 15:41

来源:太原市政府

第七十二条[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城区范围内的燃煤旺火,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露天烧烤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餐饮服务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七十六条[企业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企业,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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