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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7-11-06 10:16

来源:忻州市环保局

11.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并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市、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2.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3.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各县(市、区)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从2017年10月起,各县(市、区)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可由环保部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空气污染严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压力大的地方,可在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对下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以施工工地和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民航机场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7.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县、乡、村”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条幅、公开栏、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浓厚的秸秆禁烧工作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尽快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dot;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自然条件特殊的地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12吨/月&dot;平方公里。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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