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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大漂亮浅谈 “如何破解污泥之殇?”

时间: 2022-05-05 14:30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纪大漂亮

近日,疫情之下,全民上下都在焦头烂额身心疲惫的防疫抗疫,甚至一日三餐重新成为要操心的头等大事,此乃“国之大殇”。但是,4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又公布一批环保督察中的典型污泥案例。污泥问题再次重回公众视野,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发酵。本文作者为一名资深污泥处理处置从业者,深夜有感,提笔撰文,为大家带来一些污泥处理处置的肺腑之言。

近日,疫情之下,全民上下都在焦头烂额身心疲惫的防疫抗疫,甚至一日三餐重新成为要操心的头等大事,此乃“国之大殇”。但是,4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又公布一批环保督察中的典型污泥案例。污泥问题再次重回公众视野,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发酵。

从这一批被通报的5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污水处理设施不到位、污泥处理处置问题频发,依然是目前比较突出的环境治理难题。此乃“污泥之殇”。

笔者环境工程专业,对于固废尤其污泥的关注及深度调研也有一定年头,与各门派技术也进行过唇枪舌战的交流,与行业的大咖也进行过深度请教,与不下百余政府责任方诸如:住建局,水务局,水利局,环保局以及后端处置方进行过探讨,同时亲自踏勘过国内外不少项目案例的实地现场,行业各种论坛参加也不少。看到环保督察中通报的案例感慨良多,忍不住提笔向诸君写写我的所思所感。

污泥问题追溯起来,最早引起行业关注并进行充分探讨的是2004年,由清华大学环境系和中国水网联合主办的以“污泥处理处置的认识误区与控制对策”为主题的第一届水业高级技术沙龙。另外2014年5月17日由全国污泥处理处置促进会,中国水协排水专业委员会主办了首届污泥高峰论坛,此后每年论坛或者沙龙都有上千的政府、行业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可以看出污泥问题已然作为一个不得不解决的国家级难题进入政府和行业视野。

17年过去了,我国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逐渐成熟,技术方向逐渐明晰,然而污泥处置却问题频发,层出不穷:“违规堆存”,“污泥埋田“,”非法填埋“,”设施闲置“,”层层转包“,”项目监管缺失“,”挂羊头卖狗肉“,”玩失踪“,”猫捉老鼠式的老油条”……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政策层面:

既要督察,也要指导,更要有足够的前瞻性和持续性。政策标准的变化,往往会引起蝴蝶效应。

比如,2003年7月1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2010年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规定: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2021年1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取消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

这样的背景下,污水处理厂也开始不断加码提高标准,但也导致了其一步步打补丁式一窝蜂的增加设施投资,甚至增加了诸如添加石灰,铁盐等严重影响污泥后端处理处置的障碍,但这样的做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隐患,如一旦填埋受阻,很多设施都要推倒重来。

政府层面:

部分地方政府,限于地方政府财力,以采购服务的模式,捱一年算一年。期限短,价格低,服务商没有增加必要设施的安全感和保障,从而导致污泥处理处置效果难以达成,成为烫手山芋随意乱填埋丢弃。或项目草率上马,以自运营模式盲目建设处理处置设施,但是运营起来“高耗能,不专业,高成本”从而导致艰难维持,进而爆发风险。有的虽以招商引资名义释放特许经营权,但是没有科学规划财务年度预算,不能足额及时支付运营方处理处置费,从而导致运营方无法正常生产运行引发环境风险。

技术层面:

首先,技术研发的周期长,投入大。以及一项技术问世,要么被行业壁垒隔除在外,要么被大量模仿,要么被资源方裹挟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出现了“研发不如抄袭,抄袭不如公关”的恶性循环,让行业鱼目混杂。

其次,部分技术厂家夸大产品工作数据和效用,盲目追求利润,导致产品无法在运行过程中达产达效,设施上马不到2-3年就进入休眠状态的例子在很多地区屡屡出现。

第三,没有万能的技术,也没有永远先进的技术。技术需要匠心精神,不断的研发迭代,不断提高创新能力。

处理处置方层面:

将本是公共属性的环保事业当成捞金生意,利润最大化,能偷则偷,能省则省,能丢则丢,缺乏环保意识,缺乏法律知识,缺少底线思维,甚至明知故犯成为“老油条”。同时,没有金刚钻就敢大包大揽,最终问题放大,落个“你赐我一段浮华,我许你满世界泥花”。

污泥技术创新发展之殇

殇一:过度迷信业绩案例,凡是没有案例的都是不成熟的。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其中,第九十一条明确:“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殇二:过分要求技术型企业的一揽子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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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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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大漂亮

环境工程专业,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人。主要从事固废技术开发及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同时在工业管道,BIM建设及智慧化运维、互联网+、国际进出口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

生得不漂亮,活得漂亮。做人做事更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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