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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国总工首次在国内系统性介绍德国排水机制

时间: 2024-11-29 10:06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唐建国

德国拥有技术先进、系统完备、管理有序的污水处理设施。在历届E20论坛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唐建国多次分享德国排水行业的研究成果和运行经验。在“(第十六届)上海水业热点论坛”上,唐建国总工首次系统性的介绍了德国排水管理情况。

唐建国总工详细介绍了德国排水的相关法规、政府对污水处理厂监管规则、实现“厂河一体”途径等一系列话题,包括两个德国城市排水建设管理案例。德国排水机制下的排水管道质量、污水处理程度和标准,均位居欧洲和世界前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德国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的相关经验,可对我国排水管理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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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国

德国排水相关法律与标准要求

德国的排水相关法律法规非常有特点,总体呈现“上松下紧”。上级法律法规“宽泛”,主要是给出方向。下级法律法规则是结合地方的气候、地质条件、技术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水体受纳能力等,对上级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细化,并作出具体规定。

在上下级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下级单位必须服从上级法律规定。唐建国总工强调,德国相关法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普遍认可技术水平”,为行业标准赋予法律效力,确保法律法规在技术和认知水平上的与时俱进。 

欧盟水框架指令

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相关法律需要遵循《欧盟水框架指令》(EU-Wasser Rahmen Richtlinien 即WRRL)(下称WRRL)。这是欧盟各成员国制定各自相关法律法规的最基本框架,各国法律法规内容均不允许超出其界定的范畴。

WRRL确定了欧盟水保护的基本目标,即“实现整个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及对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且要求各成员国在限期内依据各自国情对其进行具体解释说明,并提出符合国情的相应细化目标。

WRRL强调,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运营是水体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国各自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包括确定具体监管、自我监管的内容。同时,WRRL综合考虑了所有成员国各自的实际情况,因此其目标及要求相对宽泛,一般不会规定明确指标;其规范的对象为广义的水资源及水环境,而不会针对某种水资源类型作出具体规定。

德国联邦水资源法——法律

德国在WRRL基础上,制定了《德国联邦水资源法》(Wasserhaushaltsgesetz 即WHG)(下称:WHG),提出了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要求,包括污水处理、排放和水质保护。

WHG的目标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使用和确保水体水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保护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主要内容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标准的规定,要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排放均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同时对污水排放、水质的监测和运行状况报告要求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符合标准。

德国污水条例AbwV——法规

以WHG为依据,德国政府还出台了《污水条例》(Abwasserverordnung),其详细规定了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和实施细则,不仅细化了具体技术的要求和标准,同时也确保法律的执行和排水设施运维的合规。

《污水条例》的显著特点是可以相对快速地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环境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标准,规定排放限值等,同时要求污水处理厂定期报告处理效果和排放情况,并保持详细的记录。

《污水条例》中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限值极为宽泛,显著的特点就是规模越小,要求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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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污水排污税法AbwAG

然而,德国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远远好于排放标准要求,做到了不是为达标处理而处理,其得益于德国污水排污费法(Abwasserabgabegesetz)。该法案规定了污水处理厂在收取水费的同时,排放的处理后排放水也必须支付排污税。

具体的税额根据排放水的危害性来确定,排放水的污染物浓度越高,税额就越高。德国计费的污染物质包括剩余的有机物、营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比如当污水处理厂排放的 COD 浓度超过20mg/L,并且全年的排放量超过250kg时,则应按照50kg化学需氧量为一个收费单位缴费。目前税费执行2002年的标准,一个有害物质单位为 35.79 欧元。排污税法确保了污水处理厂不是为“达标”而处理,而是为少支付税费而处理。

德国污水污泥条例AbKlärV和德国肥料条例DÜV

德国的污泥利用是要求厌氧消化后的污泥稳定产物去利用,德国污水污泥条例(Abwasser-Klärschlamm-Verordnung)旨在达到农业和环境安全水平,同时明确了土壤和污泥定期监测标准以及监督的规定。

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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