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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印发

时间:2017-03-03 10:47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网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焦作分公司、中石油焦作分公司。

  (4)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2017年3月底前,完成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十三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着力实施机动车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32.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

  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依法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于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3.强化淘汰车辆报废拆解。

  加快提升全市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省定拆解报废汽车任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

  34.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

  组织开展对汽车4S店等新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内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元月1日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工商局。

  3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对非移动源施工机械开展全面清查,禁止施工机械使用劣质柴油,禁止机械超标排放、“带病”运营,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机局、质监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6.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污染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一期工程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引导低碳生活。2017年,力争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50%以上。推行公交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和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不断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持续增大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统一要求,2017年9月底前,完成10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安装任务,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按照要求,将市机动车数据平台接入省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机动车治理效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排放超标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交通、环保部门6月底前建立机动车超标治理程序;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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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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