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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印发

时间:2017-03-03 10:47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网

  (3)开展市区工业企业货运车辆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6月底前,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东厂区在中心城区外围合理区域设置中转仓库,仓库与厂区转运车辆及厂区内部物流车辆全部实现清洁能源(电、天然气等)替代。2017年7月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市区工业企业推广。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实施限行禁行。在辖区全境继续开展黄标车和其它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辖区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冬季供暖期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级别适时启动机动车尾号限行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着力实施禁烧禁燃治理提升工程。

  37.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平均达到90%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达到95%以上。按照《焦作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每焚烧一堆扣缴所在县(市)区财政50万元的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38.加强非禁烧期间秸秆和树叶、垃圾等焚烧监管。

  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制定村民环保责任宣传卡,强化宣传力度,在应急管控期间发生垃圾、树叶等焚烧行为的,坚决追究属地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9.加强烟花爆竹管控。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16〕133号),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实实处,取得实效,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各县(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房产管理中心、城管局、综治办、文明办、供销社以及其它部门和单位。

  (七)着力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提升工程。

  40.成立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

  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冬防指挥部”),负责全市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工作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工作。市冬防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督办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1.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市冬防指挥部按照《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要求,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要求各县(市)区立即组织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2.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

  在冬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各地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市、县督导组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3.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按照国家、省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水泥熟料、电解铝、氧化铝、铸造、钢铁、碳素、耐材、刚玉、砖瓦、医药、农药、以煤为燃料的玻璃生产企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在冬季采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水泥熟料、铸造、碳素、耐材、刚玉、以煤为燃料的玻璃生产企业等于每年的11月1日起至次年的1月31日全面落实停产措施,禁止保温焖炉;次年2月1日起至3月15日全面落实限产50%的要求,以停产的生产线计。烧结砖瓦企业在冬季采暖期全面落实停产措施,非烧结工艺钢铁、非烧结砖瓦等企业在冬季采暖期全面落实限产50%的要求。电解铝、氧化铝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冬季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涉气医药、农药企业在冬季采暖期全部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相关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44.细化目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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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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