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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 实施重点行业VOCs治理

时间:2017-04-26 11:10

来源:湖北省政府

日前,中国大气网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行动计划。严格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关于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经信节能〔2016〕115号),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方案,加大推进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继续深入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到2017年底,上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达到100%。2017年,全省重点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业VOCs治理、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储油库油气回收、油罐车油气回收、施工扬尘综合整治、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等12类第一批骨干工程项目共5356个。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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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委会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和省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工商局,省国防科工办,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

为扎实做好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印发《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2017年省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4月11日

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加强“大气十条”与“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全面深化对接,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362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工作目标

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中趋好,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82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3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4.1%。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重点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85微克/立方米,纳入国家考核的13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2.3%。全面完成国家与我省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和各项重点任务。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减少,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均下降4%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减排量分别达2.2万吨和1.2万吨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指标完成国家考核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推进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等为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2017年重点推进冶金、建材、石化等行业规划环评。(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改、环保、住建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2.严格限制“两高”行业项目。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严禁新建重污染型企业。(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国土、环保、住建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3.落实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全面落实《湖北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纲要(2015-2025)》、《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等要求,加快推进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其中武汉市应加快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工作并取得成效。(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国土、环保、住建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4.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法规、标准、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达标城市,新改扩建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须严格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武汉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推动实施其他重点城市部分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措施。(省发改委、环保厅牵头负责,省经信委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5.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对照落后产能标准全面摸排,尽快掌握全省有关行业落后产能情况。省级层面积极主动、统一规划,制定适合绿色发展要求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全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落后产能专项清理整顿,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省经信委牵头负责,省发改、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6.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进一步健全全省过剩产能台账,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完成国家下达年度任务。(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省经信、财政、环保部门配合,各地政府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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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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