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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全文) 2020年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

时间:2017-05-05 11:03

来源:浙江省政府

(二)存在问题。

1.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2013年以来,我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仍有较大差距。

2015年各设区城市细颗粒物日均浓度平均超标率为13.0%,11个设区城市中,除舟山市外其余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此外,我省臭氧(O3)污染问题也日趋明显,2015年各设区城市臭氧最大8小时浓度平均超标率达到9.7%。空气质量指数(AQI)超标天数较多,不少天数属于中度以上污染,与公众的要求还有较—4—大差距。

2.大气污染治理难度加大。我省的产业结构问题仍然突出,局部地区重污染、高能耗产业和“低小散”企业比重仍然较大。能源消费中煤炭占比过高,总量居高不下。天然气管网、集中供热等配套工程建设相对滞后。随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持续深入,工程减排的空间日益缩减,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的技术手段较为欠缺,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机动车保有量刚性增长,车船等移动源治理难度大。

3.治气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大气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与现有环境监管任务不相匹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有待加强,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不足,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十分欠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不健全。大气基础科研能力严重滞后,臭氧污染成因、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领域研究能力不足。公众参与治气的方式和途径有待拓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大气约束性指标为目标,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突出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确保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改善核心

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有效解决我省面临的大气复合污染问题,系统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坚持分类分区施治

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不同污染源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治理;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

坚持改革牵引和创新驱动,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积极探索实施大气环境管理的新体质、新机制、新模式、新政策。加强环境立法、司法与执法,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全面保障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4.坚持推进社会共治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

(三)目标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污染天气逐步减少,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主要目标指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设区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全省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2.6%以上。2016、2017、2018和2019年,各设区城市累计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度分别不低于20%、40%、60%、80%。

2.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7%、17%、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重点工程减排9.1万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1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25.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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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保持稳定并略有下降,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号),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5亿吨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下降到42.8%左右。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加强进口煤炭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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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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