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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全文) 2020年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

时间:2017-05-05 11:03

来源:浙江省政府

(二)完善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制订制鞋、工业涂装工序、化学纤维工业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鼓励各地按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区域典型特色行业的排放标准,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中发挥标准引领、标准倒逼的作用。研究制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准入目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三)严格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机动车船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大对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以及港口码头岸电工程项目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各级政府与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进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控制任务,将治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五)实施考核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对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落实情况进行及时评估总结。在2018年中和2020年底,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并对评估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省内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臭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物监测计量技术研究,完善大气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保障监测数据可溯源性。研制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七)动员社会参与。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浙江生态日等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平台,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主要包括清洁能源建设、省统调燃煤电厂清洁排放改造、重点工业行业清洁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粉碎还田、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九大重点工程项目(任务)。

“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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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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