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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全文) 2020年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

时间:2017-05-05 11:03

来源:浙江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商务厅、省海港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参与。

2.推进靠泊船舶岸基供电

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码头岸电工程建设,新建码头和船舶应配套建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新建内河码头也应加快配置岸基供电设备。已运营的码头和船舶应加快技术改造,配置使用岸基供电的设备设施。根据《浙江省岸电推广应用指导意见》,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广应用工作,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大力支持空港陆电项目推广,以杭州萧山机场、宁波机场、温州机场等为重点,推动机场运行车辆和装备“油改电”工程。新建机场必须配套建设陆电工程。到2018年,全省机场廊桥岸电设备覆盖率100%。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3.加快推进船舶标准化

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第二阶段)》(GB15097—2016),推进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淘汰。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经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船闸(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我省水域航行。推广内河250—1100吨级选优船型,重点发展500—1000吨级标准化船舶,加大集装箱、油品、江(河)海直达等专用船舶的发展力度。到2020年,内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70%。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

4.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和港作机械

积极推广LNG、纯电动等清洁能源船舶,开展沿海运输船
舶应用LNG动力试点。制定区域内LNG船舶统一的管理办法,统筹省内码头LNG加气站规划布局,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LNG能源供应网络。在内河公务艇、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在省内开辟1—2条客运纯电动船舶示范航线。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海港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能源集团参与。

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推进轮胎式集装箱起重机能源结构优化,鼓励开展电动化、气动化试点。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电力公司。

(八)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

1.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建立完善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及其他相邻省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省级有关部门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用机动车船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机动车船用燃油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加强应急联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的通报机制,以及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协商机制。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等环杭州湾各市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合作,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的通报和会商。做好互联网大会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以及2022年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的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2.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建设浙江省城市大气环境综合自动监测站、区域大气环境移动监测系统,在现有城市站位基础上建设城市颗粒物化学成分监测网及光化学监测网。开展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试点监测,在新型城镇化试点镇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提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能力,11个设区市及重点区域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须具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大型石化、化工园区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依法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等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仪器计量监管,确保其量值的准确可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3.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搭建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整合国家、省、市、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以及区域站、背景站和超级站数据,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健全区域、省、市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应急办、省气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省级部门推进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设区市和重点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保持)规划,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工程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保证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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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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