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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时间:2017-08-24 08:30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日前,重庆市环保局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力,罗财红,邹家素,朱明吉,郭志顺,龚玲,余轶松。

本标准于2016年7月20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警告:本方法所使用的部分化学药品对人体健康有害,操作时应按规定要求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服。所有药品均应完全密封独立储放,并放置于低温阴凉处,以免外漏污染。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包括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1,2,3-三甲苯,苯乙烯,丙酮,丁酮,环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异丁醇,甲基异丁酮,乙酸异丁酯。其他污染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验证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方法在进样量为100.0ml时,19种物质其检出限范围为0.0008mg/m3~0.03mg/m3,测定下限为0.0032mg/m3~0.12mg/m3。详见附录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3方法原理

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由惰性化处理过的不锈钢罐直接采样,经过进样预浓缩系统浓缩后进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分析,采用保留时间和定性离子定性,内标法定量。

4试剂和材料

4.1VOC标准气体:浓度为100.0mg/m3。高压钢瓶保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有证标准气体或在有资质单位定制合适的混合标准气体。

4.2内标标准气体:组分为1,4-二氟苯、氯苯-d5。各组分浓度为100.0mg/m3。4.34-溴氟苯(BFB):浓度为50μg/ml。用于GC-MS性能检验。取适量色谱纯的4-溴氟苯(BFB)配制于一定体积的甲醇(4.7)中。4.4高纯氦气(>99.999%)。4.5高纯氮气(>99.999%)。4.6液氮。4.7甲醇:农残级或者等效级。

5仪器和设备

5.1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部分具有电子流量控制器,柱温箱具有程序升温功能,可配备柱温箱冷却装置。质谱部分具有70eV电子轰击(EI)离子源,有全扫描/选择离子(SIM)扫描、自动/手动调谐、谱库检索等功能。

5.2毛细管色谱柱:60m×0.25mm,1.4μm厚(6%腈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固定液),或其他等效毛细管色谱柱。

5.3气体冷阱浓缩仪:具有自动定量取样及自动添加标准气体、内标的功能。至少具有二级冷阱:其中第一级冷阱能冷却到-180℃,第二级冷阱能冷却到-50℃:若具有冷冻聚焦功能的第三级冷阱(能冷却到-180℃),效果更好。气体浓缩仪与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连接管路均使用惰性化材质,并能在50℃~150℃范围加热。

5.4浓缩仪自动进样器:可实现采样罐样品自动进样。

5.5罐清洗装置:能将采样罐抽至真空(<10Pa),具有加温、加湿、加压清洗功能。

5.6气体稀释装置:最大稀释倍数可达1000倍。

5.7采样罐:内壁惰性化处理的不锈钢采样罐,容积3.2L、6L等规格。耐压值>241kPa。

5.8液氮罐:不锈钢材质,容积为100L~200L。

5.9流量控制器:与采样罐配套使用,使用前用标准流量计校准。

5.10校准流量计:在0.5ml/min~10.0ml/min或10ml/min~500ml/min范围精确测定流量。

5.11真空压力表:精确要求≤7kPa(1psi),压力范围:-101kPa~202kPa。

5.12抽气泵:双通道无油采样泵,双通道能独立调节流量。

5.13采样管:足够长度的聚四氟乙烯管。

5.14过滤器或玻璃棉过滤头:过滤器孔径≤10μm,或直接将实验用玻璃棉加装在采样管前端,过滤排气中颗粒物。

6样品

6.1采样前准备

罐清洗:使用罐清洗装置对采样罐进行清洗,清洗过程可按罐清洗装置说明书进行操作。清洗过程中可对采样罐进行加湿,降低罐体活性吸附。必要时可对采样罐在50℃~80℃进行加温清洗。清洗完毕后,将采样罐抽至真空(<10Pa),待用。每清洗20只采样罐,应至少取一只清洗后的罐注入高纯氮气,分析氮气样品,以确定清洗后的采样罐是否清洁。每个采集高浓度样品的真空罐在使用后应标识,清洗后放置1天以上,使用前进行本底污染的分析,确认无污染残留后使用。

6.2预调查

在测试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气前,需事先调查污染源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生产使用的有机溶剂名称及用量、生产负荷、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情况。

6.3采样

6.3.1有组织采样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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