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6 09:51
来源:沧州市环保局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气代煤、电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气代煤10万户任务,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防止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气(电)代煤并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7.加强煤质监管。对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年底前全市散煤煤质抽检率达到85%,确保全市范围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气(电)代煤的地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强区域散煤管控,严禁散煤流入。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严格问责。
9.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特别是大力淘汰农村地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10.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市区建成区(新华区、运河区)35蒸吨/小时以下、各县(市、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全部淘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1852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11.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9月底前,全市23台35-65蒸吨/小时(含65蒸吨/小时)蒸汽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GB13271-2014表3)。具有任务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施工进度,确保9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6年净削减10万吨。
13.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我市无煤电机组淘汰、钢铁、平板玻璃、焦炭产能压减任务。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1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县(市、区)应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釆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6.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全市列入2017年省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企业清单的治理任务共计166家。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17.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在确保65家企业127个点位全部联网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县(市、区)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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