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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版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

时间:2017-10-20 10:32

来源:开封市政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5万户以上。我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12个城市之一,要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市政府划定全市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取消所有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对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未出现散煤复烧的县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加强对工业用煤煤质管理。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开展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再排查。对燃煤锅炉、燃煤大灶、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各责任单位要将新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排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排查燃煤大灶、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清零”任务。各县区政府应就本辖区燃煤小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清零”。2017年10月20日前,全面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

淘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淘汰燃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淘汰燃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高标准完成省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提高淘汰标准,加大淘汰力度,对照清单,逐一销号。2017年9月底前,纳入省下2017年度淘汰清单中的目标的91台燃煤锅炉全部清零。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政府

11.推动锅炉升级改造。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0月底前,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清单报送环保部备案。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1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节实施停产;企业也可按等煤量替代原则,通过其他涉煤项目实行停产予以实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

13.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28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1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抑尘措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6.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从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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